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财保6号
申请人: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与黄河路口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2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远芳,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铭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与丰收路交叉口太极体育中心体育场一楼C-南部。
法定代表人:孙桂花,公司经理。
申请人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铭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铭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人民路支行(账号25×××42)存款7248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铭门诊部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人民路支行(账号25×××42)存款7248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44元,由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惠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正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