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4429号
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7号1号楼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殷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妮,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帷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