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92号
原告:王计保,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高欣,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柳东路9-2号A30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
原告王计保诉被告高欣、泰利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计保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计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计保负担。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