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晁阳与高欣、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316号
原告:晁阳,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高欣,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城时代广场6号楼29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生,董事长。
原告晁阳诉被告高欣、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晁阳诉称,2014年4月,被告高欣借用被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安阳市万达广场写字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被告高欣为被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14年7月4日,被告高欣聘用原告在该项目中担任执行经理,与原告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0元。原告在该项目的工作时间从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8月31日,共计14个月。原告按约定工作结束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68000元,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只给付了73155元工资,至今仍拖欠原告工资94845元未支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欣支付原告工资款94845元和从2015年9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经济补偿金;判令被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应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承接安阳市万达广场写字楼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被告高欣为被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告被聘用为该项目的执行经理,双方因劳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地安阳市万达广场写字楼属于安阳市辖区,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立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