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978号
原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淮海医院项目部。
负责人:李召兵,该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梦丽,该项目部副经理。
被告:郭冠文,男,汉族,1992年08月05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苏震,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生,住周口市商水县。
被告:梁向前,男,汉族,1978年10月01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淮海医院项目部诉被告郭冠文、苏震、梁向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淮海医院项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泰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淮海医院项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玉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