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03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9-2号A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豫060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服该判决,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也不能证明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