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0302号
原告: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2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北京市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姐72号15号东平房。
法定代表人:蔡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多达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元田
审 判 员 郭云燕
审 判 员 韩进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