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东丰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保489号
申请人:东丰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故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16861376。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72号15号东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497137XD。
法定代表人:蔡子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丰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丰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丰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星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