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金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9民初926号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兰钢结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的施工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田村61623部队院内,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