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81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4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7346.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经胶州市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华鲁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名房产一套(轮候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5)胶民初字第49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