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1302号
原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4栋0单元908、909、9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兵,经理。
被告: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环城路56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柏。
原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4元,减半收取计7257元,由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