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3434号
原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