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4幢0**908、909、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1711766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天水路17号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3K23505218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纠纷一案,(2021)鲁0213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439505.46元,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39505.4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0913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