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民初295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4幢0**908、909、910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锋消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原告入职被告单位,随即被派往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担任从事消防安全维修与看护工作的技术员,原告正式入职后,被告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未给原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06年11月至2017年8月,原告工资从每月950元涨至26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每周没有休息日,且工作时间为白班8小时、夜班16小时轮换制,原告节假日、年休假从未休息,被告从未向其支付公休日、节假日和年休假的加班费。2017年11月,被告无故将原告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并告知其回家待岗,原告至今待岗在家,被告也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期间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经济补偿。2018年11月1日,原告向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做出了长南劳人仲不字【2018】第42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该份仲裁书显失公平。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原告放假待岗期间,被告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强行扣押原告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要求被告立即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锦锋消防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在长春市南关区,但其实际经营场所在长春市二道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长春市南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