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8708号 申请人:逯***,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以东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4幢0单元908、909、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71711766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逯***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锦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洪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