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51号
原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庆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伏波,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
原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霞敏
书 记 员 黄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