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5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67062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柳西园7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栋,董事长。

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4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养费五万二千元;二、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二万八千零八十元;三、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材料费一万九千元;四、驳回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富邦世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70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牛俊奇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二Ο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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