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民初2897号
原告六安市金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兴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012801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汇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75116。
法定代表人:施用芝。
原告六安市金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004元,减半收取5502元,由原告六安市金源园林景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