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359328XQ。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汪家行农业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1947。
法定代表人:邹怀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62014576。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83078882R。
法定代表人:田成满,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怀斌,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黄修珍,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503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邹怀斌、黄修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邹怀斌、黄修珍在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邹怀斌、黄修珍银行存款17450000元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文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