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1015-4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56332211G。
法定代表人:严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83078882R。
法定代表人:田成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汪家行农业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1947。
法定代表人:邹怀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怀斌,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62014576。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502民初70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魏宏兵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梅
附本案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