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2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大别山绿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885914。
法定代表人:徐良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原皖西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汪家行农业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1947。
法定代表人:邹怀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大别山绿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措施如下:一、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三、轮候查封了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无处置权;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梁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