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会、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3民初643号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503ME20377806。

法定代表人:何成清,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农业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1947。

法定代表人:邹怀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会,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瑞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学远、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文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租金100.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5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110亩土地,租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后被告又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017年6月12日同汪家行村张元、中心、青年塘、汪庄村民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上述村民组土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将土地交付,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连续多年拖欠租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累计欠原告租金共计100.6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状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这个租金就是按照合同计算的。但是其中的7.8万应该由刘学习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原告六安市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状况;

证据二、企业信息,证明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状况;

证据三、土地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5日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村集体11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

证据四、土地租赁协议,证明2014年1月10日,汪家行村张元、中心、青年塘、汪庄村民组共同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上述村民组13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

证据五、土地租赁协议,证明2017年6月12日,汪家行村张元、中心、青年塘、汪庄村民组共同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上述村民组13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每亩800元;

证据六、催款通知书,证明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欠的全部租金;

证据七、汪家行村与淮滨园艺租地租金的结算清单,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对2013年以来的租金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底被告累计欠租金100.6万元人民币。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110亩土地,租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年每亩1000元。后被告又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017年6月12日同汪家行村张元、中心、青年塘、汪庄村民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上述村民组土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将土地交付,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租赁款合计100.6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00.6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租赁款中有7.8万租金应由案外人刘学习支付,无证据证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汪家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款100.6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0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瑞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芸

书记员陈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