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民初4186号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359328XQ。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冉,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佳,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汪家行农业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1947。

法定代表人:邹怀斌,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62014576。

法定代表人:邹德华,总经理。

被告: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83078882R。

法定代表人:田成满,总经理。

被告:邹怀斌,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黄修珍,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会,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滨园艺)、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华生物)、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别山公司)、邹怀斌、黄修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徐冉冉、五被告诉讼代理人王文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淮滨园艺偿还原告代偿款16811220.96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85668.14元(以16811220.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5月30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剩余损失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德华生物、大别山公司、邹怀斌、黄修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5日,淮滨园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淮滨园艺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1600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于2018年12月15日到期。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上述16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7年12月15日,大别山公司、邹怀斌、黄修珍向原告出具了同意为淮滨园艺银行贷款提供全权信用反担保的函。2019年3月22日,德华生物向原告出具了同意为淮滨园艺16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信用反担保的函。2018年12月15日,上述贷款到期后,尽管原告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营业部多次向淮滨园艺发借款催收通知书,但被告仍未偿还。2019年5月30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从原告账户划扣本金及利息共计16811220.96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具状法院。

五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代偿款数额无异议。贷款是为了筹建绿色长廊,该工程是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找淮滨园艺进行建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要求原告进行的担保。目前,绿色长廊正在进行收购,但是还没有最终的意见。答辩人愿意承担代偿款及担保责任,但是目前没有还款能力。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被告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并相互进行了质证。

一、原告递交的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情况;

2、各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各被告基本情况;

3、最高额保证合同、代偿凭证、德华公司反担保函复印件及股东会决议、大别山公司反担保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承诺函,证明原告为淮滨园艺提供担保,代偿欠款及利息共计16811220.96元;各被告对代偿款项提供反担保;

4、代偿扣划通知书、代偿提示函复印件,证明原告代偿16811220.96元。

五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2、4三性无异议。证据3德华生物的反担保函无原件,认为德华生物不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五被告递交关于处理绿色长廊的审批意见复印件两份,证明如果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赎买了绿色长廊,公司有钱后,愿意偿还原告代偿款。

原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一、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予以认定。二、被告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2017年12月15日,淮滨园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淮滨园艺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1600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于2018年12月15日到期。2017年12月15日,原告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上述1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起两年,等等。同日,大别山公司、邹怀斌、黄修珍向原告出具了同意为淮滨园艺银行贷款提供信用反担保的函。2019年3月22日,德华生物向原告出具了同意为淮滨园艺16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信用反担保的函。

2018年12月15日,上述贷款到期后,经权利人及原告催促,淮滨园艺仍未偿还。2019年5月30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从原告账户划扣本金及利息共计16811220.96元。

本院认为:本案各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协议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代为偿还案涉款项后,依法取得向各被告追偿的权利,其诉请要求淮滨公司及各担保人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6811220.96元及其利息损失(以16811220.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邹怀斌、黄修珍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80元,由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德华生物炼制有限责任公司、皖西大别山珍稀植物园有限公司、邹怀斌、黄修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娟

审 判 员  方 铁

人民陪审员  李邦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窦凯旋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