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5198号
原告:长丰县岗集镇牛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牛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121ME19921109。
法定代表人:刘伟,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镓伟,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汪家行农业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1947。
法定代表人:邹怀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丰县岗集镇牛寨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丰县岗集镇牛寨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丰县岗集镇牛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