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生,
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岷山乡大塘村6组,身份证号码
360421196801161019。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199331947。
法定代表人:邹怀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淮滨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向工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六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房产调查。并采取措施如下:一、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三、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城南镇的房屋,但不适宜处置;四、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 鼎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