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天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3民初5473号
原告:六安市天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68993716(1-1)。
法定代表人:高长亮,经理。
被告: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六安市天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天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