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六执字第0004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2015)六执字第0004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综合楼在建工程和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对上述房地产中的新世界绿洲茶油综合楼在建工程及其所分摊的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价1819.88万元(其中房产评估价1647.64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172.24万元)。本院依法委托***高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评估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保留价为1167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最终以1015.16万元抵偿本案的部分债务。
2017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六执字第00049-4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名下所享有的国有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分割(详见分割图)后的面积为22817㎡,以及该宗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土地上的厂房及其它附属物。执行中,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作出(2017)皖1525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六安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