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六执字第00049-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3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皖1525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六安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遂作出(2015)六执字第00049-4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7年6月12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皖1525破1号民事裁定,宣告安徽新世界绿洲茶油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