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大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62094058Y。
法定代表人:魏长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新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