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0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敦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853号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程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