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2856号
原告: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住所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42088218Y。
法定代表人:刘东升。
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鼓楼商业步行街B区4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19606(1-3)。
法定代表人:施先进,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