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执恢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南冲畈村(318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88231415N。
法定代表人:汪猛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19606(1-3)。
法定代表人:施先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4执恢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