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步行街B区46-48号
法定代表人:施先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1124执恢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跃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