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1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步行街B区46-48号。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三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茂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