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3执145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施先进,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步行街B区4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6。
法定代表人:施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施先进、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先进、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