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丽民初字第6600-1号
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71331-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09-6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工业开发区龙园路8号H2-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元、保全费1736元,合计4178元,由原告天津先锋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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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金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得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