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422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1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