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422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1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四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