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7193号
原告: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马庄村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7号24栋1至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河北穆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