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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鼎立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687号 原告:淮安鼎立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浦东花园C区15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46305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1号1层120室X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HFP7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7号24栋1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96406807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鼎立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霆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鼎立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鼎立大件起重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鼎立大件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3元,减半收取5266.5元,由原告淮安鼎立大件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