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船海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490号 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阜蚌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虎,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7号24栋1至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