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民初1922号
原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财政所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030892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27号24栋1至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96406807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3元,减半收取计9526.5元,由原告林州市华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