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民初5760号
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职工,住山**省金乡县。
委托代理人:袁从圳,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职,住山**省泰安市**高新区区。
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