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鑫泽小区15座2号门。
被执行人:黑龙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双鸭山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龙翔小区3号楼。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街道安邦花园小区20号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02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