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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鸭山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502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双鸭山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学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跃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与被告鸭山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腾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成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