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民初342号 原告:**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小区5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鸭山市尖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岭东区东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学,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双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双鸭山市城市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冷库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举,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双鸭山市城市项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60.54元,减半收取计8280.27元,由原告**江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