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息县九方钢管租赁中心、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8民初4154号 原告:息县九方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息县商务中心区息丰社区罗淮路南侧(金丰公司院内10号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8MA46RWCJ6Q。 经营者:***。 被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兴***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7375992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息县九方钢管租赁中心诉被告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息县九方钢管租赁中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息县九方钢管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息县九方钢管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