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2269号
原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贝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程志伟
法官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