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1执215号之二
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473160元及利息(以228950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8365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2473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浦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21元,由被告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修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款247316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21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21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我院(2021)苏0111执2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环球建筑智能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