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4民初4840号之一
原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包卫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