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15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预收5129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书记员 叶磊磊